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共享平台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共享平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使用团队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平台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及时上报学院,并作出处理意见,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同时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条 对一贯不爱护实验室财产,不负责任和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从严处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不服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未经管理人员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包括待报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对于共享平台内的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第五条 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寿命问题,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第六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管理员应及时报告学院,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第七条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或未经批准,私自收受仪器设备的,应追回原物,从严处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由共享平台管理人员和当事团队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赔偿金额,报学院审批。对保修期以内的设备,视具体定损情况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修理,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对保修期以外的设备,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对使用期≤3年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
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4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
2、对使用期3-5年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3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
3、对使用期≥5年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2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
4、借出平台仪器,发生损坏按以上2条执行,如发生丢失重大事故,需及时报备中心管理人员,并根据仪器折旧计价赔偿,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第九条 赔偿费由学院根据金额及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方式,分一次性赔偿和分期偿还。确有困难,可以延期偿还。
第十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团队负责催缴,学院负责收款,如多次催缴无效,则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团队负责人科研经费中代扣或者由院科研办直接从院内基金代扣。
以上主要针对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7号楼A座324、326、329、421、423、426-1、300),不包括团队入驻的实验室设备(参见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团队入驻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团队负责人管理,如发生损坏,团队承担一定比例的维修费用(如下);
1、对使用期≤3年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
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7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
2、对使用期3-5年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6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
3、对使用期≥5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4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
如发生仪器丢失重大事故,需及时报备中心管理人员,并根据仪器折旧计价由团队赔偿,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健康食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所有。
第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归健康食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所有。
JJB竞技宝
2023年09月26日